民警不在现场辅警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一、简要案情
2019年7月9日中午12时许,某派出所辅警曹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受值班民警指派去火车站依法处置王某某举报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平醉酒后寻衅滋事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平趁辅警高某某口头了解案情不备之机,对辅警高某某头部打了一巴掌。在三辅警将犯罪嫌疑人高某平带离的过程中,因其暴力反抗,致使辅警高某某胳膊、膝盖多处擦伤。经医院诊断为:辅警高某某头面部外伤;左侧肢体软组织损伤。
二、处理结果
201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高某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1月8日,被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第一、民警不在场,辅警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高某平的辩护律师就提出“三名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没有在编警察的带领下执法程序违法,所以高某平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正如法院判决所说,三名辅警是在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受指派出警从事公务勤务活动,而该公务并非《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所不得从事的工作。
因此,即便现场没有正式民警,辅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因为辅警是受到人民警察的指派协助警察开展警情处置活动,是执法活动的延伸,他所开展的活动是依然是依法执行职务活动。
第二、进一步探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到底是采取“身份说”还是“职务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在《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该解释明文指出是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没有明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但由于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可以认为该解释实际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该解释就采纳了“职务说”而非“身份说”。我们不能让广大辅警在涉嫌渎职犯罪时就可以成为主体,而涉及到保护时就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第三、不管是《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还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有辅警可以从事部分公务工作的明文规定,既然有规定允许辅警从事部分公务,法律就得提供相应保障。
四、典型意义
第一、该案的侦办有力地打击了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辅警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辅警执法权威,提高辅警执法工作的积极性。该案虽然现场没有正式民警,但三辅警是受正式民警指派,属于协助民警履行职责,应该受到保护,不能让辅警流血时还流泪。
第二、该案的侦办也得益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在辅警受到伤害时没有忍气吞声,息事宁人。2019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第三十一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该案同时也要求我们规范执法,出警或者执行公务时携带好单警装备,遇到类似妨害公务行为时,及时取证,及时查处,及时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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